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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第三国碳价规则:从碳排放核算走向碳成本国际认可,中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
来源: | 作者:广东领碳科技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6-08-28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2026年5月1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CBAM第三国已支付碳价》实施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第三国已支付碳价如何影响CBAM责任。草案提出,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进口商可以基于进口产品在第三国生产过程中已经实际支付的碳价,申请相应的CBAM证书责任减免;同时,对《巴黎协定》第6.2条、第6.4条框架下国际碳信用的使用设置10%上限。

这一规则目前仍处于草案阶段,但其方向已经明确:

CBAM关注的已经不只是进口产品“排放了多少碳”,还开始进一步判断生产国是否已经对这些排放建立并实际支付了碳价格。

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这意味着碳管理的关注点正在从排放核算进一步延伸至碳成本、履约记录和证明材料。

因此,与其提前判断某一种碳信用未来能否抵扣CBAM,更现实的问题是:

企业已经承担的碳成本,能否被准确记录,并按照国际规则进行证明?

一、政策进展:欧盟开始明确第三国碳价的CBAM认定机制

CBAM自2026年1月1日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其核心机制是对进口产品所包含的碳排放建立相应的碳成本,使进口产品承担与欧盟生产类似产品相对应的碳成本。欧盟委员会明确指出,CBAM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避免进口产品的碳成本显著低于欧盟境内生产,从而降低碳泄漏风险。

在这一机制下,如果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在第三国承担碳成本,就产生了一个实际问题:

这部分已经支付的碳价,是否还需要在CBAM中再次承担?

欧盟委员会2026年5月公布的实施条例草案,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进一步细化规则。

根据目前公开的草案解读,第三国碳价的认可范围包括符合条件的排放交易体系、碳税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履约属性的碳定价机制;对于国际碳信用,则设置了更加严格的条件和使用比例限制。

因此,CBAM的政策逻辑正在出现一个重要变化:

欧盟开始从“进口产品排放多少碳”进一步走向“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已经承担多少碳成本”。

这将直接影响未来出口企业的碳成本管理方式。


二、国内碳市场正在形成与CBAM相关的国内制度基础

理解欧盟规则,还需要结合中国自身碳市场的发展。

过去,中国企业开展碳管理,主要围绕国内碳市场履约、产品碳足迹、海外客户要求以及ESG披露等场景展开。

随着全国碳市场持续完善,企业承担碳成本的国内制度基础也在逐步形成。

2026年7月,生态环境部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5—2026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发电行业以及钢铁、水泥、铝冶炼等行业。

生态环境部在《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5、2026年度发电行业以及2026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为切实做好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分配工作,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的重要作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5、2026年度发电行业以及2026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

与此同时,符合条件的CCER已经可以用于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操作指南,也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的购买、划转和抵销申请等操作流程。

这些变化说明,中国正在逐步形成从排放核算、配额管理到履约清缴的碳市场制度体系。

但这里需要特别区分两个概念:

中国国内碳市场的履约认可,与欧盟CBAM的国际认可并不是同一套规则。中国允许符合条件的CCER用于国内碳市场履约,并不意味着欧盟已经认可CCER可以直接用于CBAM责任减免。

因此,目前更准确的判断是:

中国正在形成更加明确的国内碳成本和履约载体;与此同时,欧盟正在建立第三国碳成本进入CBAM认定范围的具体规则。

两套体系目前尚未实现直接衔接,但企业需要关注的政策接口已经更加清晰。

三、10%上限的意义:欧盟并未对碳信用采取全面认可

此次草案中,市场关注度较高的是《巴黎协定》第6.2条、第6.4条相关国际碳信用的使用规则。

欧盟委员会在草案中明确提出,对于第三国碳价机制允许使用境外碳信用的情况,“only the carbon price paid for credits authorised and issued under Article 6, paragraph 2 or under Article 6, paragraph 4 of the Paris Agreement”,即只有依据《巴黎协定》第6.2条或第6.4条获得授权和签发、并作为国际转移减排成果的碳信用,其对应支付的碳价才可以被纳入CBAM相关认定。

同时,欧盟进一步提出,为确保大部分减排努力仍然发生在生产国境内,“the use of such international carbon credits … should be limited”,并将其使用上限设定为相关碳价机制下**已报告并确认排放量的10%**。

因此,10%首先代表的是国际碳信用进入CBAM相关碳价认定后的使用边界,而不是欧盟对所有碳信用的普遍认可。

这一点尤其需要与CCER区分开来。

四、CCER的变化:从国内履约工具走向需要关注的国际规则接口

中国碳市场正在持续完善与CCER相关的履约机制。CCER属于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符合条件的CCER目前已经可以用于国内全国碳市场的配额清缴。但国内履约资格并不等同于欧盟CBAM认可资格。

2026年7月27日,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5、2026年度发电行业以及2026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方案涉及发电行业2025、2026年度配额,以及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6年度配额,并进一步明确配额分配、核定和清缴等制度安排。

而欧盟此次草案提出的,恰恰是如何识别第三国已经支付的碳价。

两者目前并没有实现直接衔接,但由此形成了一个值得持续观察的政策接口:

国内碳市场负责形成和记录企业的碳履约成本,国际贸易规则则开始进一步讨论这些碳成本在跨境贸易中能否获得认可。

因此,对中国企业而言,CCER现阶段更现实的价值并不是所谓的“CBAM套利”,而是企业碳资产和履约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更需要关注的是:碳排放数据是否准确,履约记录是否完整,碳资产来源和使用是否清晰,以及这些数据能否与具体产品的排放和碳成本建立对应关系。

未来国内碳市场与国际规则能否进一步衔接,仍有待政策发展。但对于已经参与碳市场履约或处于CBAM供应链中的企业而言,碳资产的来源、使用方式和履约过程能否被完整记录,将成为比单纯持有多少碳资产更值得关注的问题。**

这也为企业提出了一个新的管理要求:碳排放不再只是需要核算的数据,企业实际承担的碳成本同样需要具备清晰、可追溯的管理基础。

五、对国内出口企业而言,关键问题正在从“有没有碳信用”转向“能否证明碳成本”

这一变化,也是第三国碳价规则草案对企业最直接的现实影响。

欧盟此次规则草案不仅规定哪些类型的碳价格可能获得认可,也进一步涉及实际支付、数据计算、证明和验证等要求。公开解读显示,如果企业希望依据实际第三国碳价申请相应减免,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并将碳价格与相关嵌入排放建立对应关系。

因此,企业真正需要回答的并不是简单的“有没有CCER”,而是:

这笔碳成本由谁承担、对应哪些排放、是否已经实际支付,以及能否提供符合规则要求的证明?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逐步建立从排放数据到碳成本的管理链条:

排放数据 → 产品对应 → 碳成本 → 实际支付 → 履约记录 → 证明材料

草案仍处于政策制定阶段,具体适用条件仍需以正式法规为准。

但无论未来第三国碳价认可范围如何调整,真实、准确、可追溯的排放和履约数据都是企业参与CBAM相关碳成本认定的基础。

六、从企业经营看,CBAM影响的不只是出口商,而是整个生产供应链

CBAM的申报责任虽然由欧盟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承担,但计算所需要的产品排放数据,最终仍要依赖生产企业提供。

尤其是钢铁、铝、水泥等行业,生产企业掌握着生产设施、能源消耗、工艺排放和产品产量等核心数据。因此,生产端数据是否准确,会直接影响进口产品的CBAM排放计算。

这意味着,CBAM的影响正在从出口企业向上游生产环节传导。

对于同时服务多个海外客户的制造企业而言,同一套生产数据还可能被用于CBAM申报、产品碳足迹、客户供应链审核等不同场景。

企业因此需要解决的不只是“能不能完成CBAM申报”,而是:

产品排放数据从哪里来?对应哪家工厂、哪条生产线?不同客户使用的数据口径是否一致?

当这些问题逐步成为海外客户和进口商的常规要求后,碳数据管理也就不再只是EHS或贸易部门的单项工作,而会进一步进入生产、财务和供应链管理。

七、碳排放之外,企业还需要开始管理“碳成本”

如果说过去企业做碳盘查主要解决的是“企业碳排放多少”,那么CBAM第三国碳价规则正在增加一个新的经营问题:

这些排放有没有对应的碳成本?如果有,这笔成本是否已经实际支付?这也是CBAM与传统碳盘查之间的重要区别。

传统碳盘查主要统计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年度排放量;而面向国际贸易的碳管理,企业还需要进一步建立排放、产品与碳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

可以简单理解为:

排放多少 → 对应什么产品 → 产生多少碳成本 → 是否实际支付

对于钢铁、铝、水泥等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行业,这一变化尤其值得重视。

因为当碳成本逐渐进入产品成本结构后,它不仅关系到合规申报,也可能进一步影响企业的产品报价、客户谈判和出口市场决策。

因此,CBAM带来的变化并不只是增加了一项申报要求,而是让企业开始真正面对产品级碳成本管理。

八、企业应对:先把碳排放、碳成本和证据链建立起来

现阶段欧盟第三国碳价规则仍处于草案阶段,CCER与CBAM之间也尚未形成直接制度衔接。

从实际出发,企业可以着手三件事:

第一,算清产品碳排放。明确CBAM产品对应的生产设施、排放边界和嵌入排放,建立生产数据与出口产品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二,记录实际碳成本。对于已经参与国内碳市场履约的企业,应完整留存配额交易、履约清缴、减排量使用及相关支付凭证,并与对应排放数据建立关联。

第三,形成可追溯证据链。将排放数据、产品对应关系、碳成本、实际支付、履约记录及核验文件形成完整链条,为后续可能的国际规则认定提供基础。

可以概括为:

排放数据 → 产品对应 → 碳成本 → 实际支付 → 履约记录 → 证明材料

这套基础能力,无论未来欧盟最终规则如何调整,都不会失去价值。

九、领碳科技:帮助企业建立完整的CBAM碳管理体系

面对CBAM及国际碳规则持续细化,企业需要的不只是完成一次申报,更需要建立长期、可追溯的碳管理能力。领碳科技围绕企业实际业务,提供碳盘查、产品碳足迹、CBAM合规、碳成本管理及碳减排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打通“排放核算—数据管理—减排规划—执行改进—成果验证”的完整链条,逐步建立规范、准确、可追溯的碳数据管理与碳减排体系,为企业应对CBAM、海外客户要求及后续国际碳规则变化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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